太原:物业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等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近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房产局物业处得悉: 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归于违规,给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太原市物业职业各企业近期将强化对上述行为的清查,物业有权阻止、整理、搬离违规乱停乱放的电动车。

  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在各小区内时有产生,使得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对此,太原物业职业各企业将及时发现和阻止电动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要点整治。各居民小区的物业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分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会依法整理搬离;对产生电动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职责单位和人员职责,并严厉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职责。

  业内人士介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办理有“五个禁止”: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选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资料建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近几年,太原市许多小区物业通过安装回形入楼隔离栏、电子警报器及监控设备,施行人车分流,标准电动车停放区、增加电动车充电装置,以防止小区内出现电动车入户入楼、飞线充电等违规问题。但是,在物业办理单薄的老旧小区,违规行为仍有产生。

  在此次整治举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背“五个禁止”的,会及时劝阻和阻止,劝阻和阻止无效的,将当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组织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未尽到消防安全办理职责,形成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组织告诉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背以上“五个禁止”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