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来源:西宁晚报 [slide:title]

  选聘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干什么

  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应该怎么做?可以干些什么呢?就晚报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连线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关全体业主利益,需要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选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西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之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招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

  本条明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有两种方式,即招投标和协议方式。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招投标,编写招标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投标邀请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经过开标、评标后,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提前拟订选聘方案,主要包括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服务实绩要求、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