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交接不得不说的事!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

  如果出现原物业不续约,或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就将面临新老物业交接的问题。

  01原物业退出应做到以下几项规

  将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业主名册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移交给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原物业服务人需要结清预收、代收的物业费、停车费、垃圾清运费、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收费等有关费用,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02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怎么办?

  如果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03新老物业交接期间由谁负责小区物业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