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真该取消?空置房究竟该不该减免物业费?业主迎来3个好消息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常言道,“合作才能实现共赢”。只有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小区环境才会变得更加美好,但是现实情况却背道而驰。如今,物业公司在社会上的名声越来越差,甚至部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

  近年来,我们总能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甚至很多人因为物业服务太差而选择换房,而在这些物业与业主的“冲突”事件中,最主要的矛盾还是在这3个方面:

  收费问题

  现在,不少逐利的物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采用各种手段,增加一些不知名的收费,比如公共区域维护费、电梯维修费,甚至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然而,这些费用中有许多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过的。但是不少“黑心”物业就是借着业主不知情的情况,大肆收费,引起了不少人的不满。

  管理问题

  在一些业主看来,收费都还好说,但是拿了钱不作为,就让很多业主感到非常难以接受了。很多物业对于小区环境的管理基本是不管不顾,甚至对于小区的一些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也不到位。但在收钱方面,他们比任何人都更积极。真的是“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

  业主问题

  当然,物业和业主发生矛盾,有时也是业主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虽然说物业是服务业主的,但是有时还是会遇到一些素质较差的业主,不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仅拒缴物业费,还要求物业服务到位。同时,乱象停车、宠物粪便不处理、破坏小区公共设施以及绿化等行为,也导致双方出现矛盾。

  面对这些问题,近年来,要求取消物业的呼声不绝于耳。如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物业”这一关键词,相关搜索记录竟超过358万条,其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超过76万条。不少业主表示,物业取消后,业主可以自己管理小区,也可以直接让区委会管理。

  是否应该取消物业?目前,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因为我们身边仍然还有很多服务有方,深得业主信赖的物业公司存在。因此,取消物业管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逐步加强监管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关于这点来说,央媒新华社曾转载过一篇名为《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一文,并且明确表示:“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民法典》专门针对物业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下,业主将迎来3个好消息,物业和业主都该留意:

  业主有权解聘物业

  在一些小区当中,物业做起了小区的“主人”,将业主们当作“提款机”,稍有不顺心就将业主家里停水停电,很多业主都无法忍受这样的物业,但最后也不知道该找什么办法解决。这样的物业并没有为小区进行服务,只是将小区当成了捞钱的工具。对于这样的物业来说,业主们都想让这个物业离开小区。

  在《民法典》第946条中提到: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

  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这里面争议比较大的就是:空置房究竟该不该减免物业费?而这在不同专家的口中,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这方面,基本分为3个互否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空置房应该全部“免除”。持有此种观点的人,通常看法也简单:我都没有住房子,没有享受到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我为啥要缴纳物业费呢?显然,这种物业费不应该交,因为“我并未享受物业服务”。

  第二种,空置房不仅不应该减免,而且要加收。持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房子虽然不住人,但物业公司还需要去门口打扫卫生和做各项服务,而且还经常需要入室提供服务。所以,应按照100%-120%比例收取物业费。

  第三种,空置房物业费应按“70%比例”交。持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自己的房子长期闲置,足额缴纳物业费显然不合适。但如果一分钱不给,也说不过去,毕竟小区的卫生打扫、小区的楼栋管理,长期都需要物业安排进行。所以,应该按照50%-70%的比例交,这样谁都不会吃亏。

  而面对物业费拖欠等问题,不得采用停止供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如此一来,不但会给当事业主带来不便,有时候甚至一栋楼都会受到牵连和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催缴物业费,这一次明确以法律形式禁止了物业公司的不合理催缴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随意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约定提供有关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所以即使房子长期空置不住,但由于已经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也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

  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小区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小区内存在的广告牌,不仅是小区广场的广告牌,就连电梯上都有各种广告。可能有些业主不知道这代表着什么,这些广告都是广告公司和物业签订合同后,才能在小区内打广告。而有些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也就是这些广告费,并没有发放给业主,反而被物业中饱私囊。

  在《民法典》282条中提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对于小区内公共区域产生的收入,都要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流入物业的口袋当中。所以如果你小区公共区域收入,也就是这些广告费用,并没有流入到你们业主的手中的话,也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投诉物业的行为,要求物业将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入拿出来,用来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如何使用。

  对于这3项规定,极大地保障了业主的权益。而对于物业来说,也是有好有坏,毕竟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那些服务水平不好的物业,名声就渐渐地流传了出来,导致人们对于物业的看法也是越来越差。

  结语:只能说物业的存在即是合理的,好物业还是比较多的,如果遇到服务水平较差的物业,也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