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作为,咋办?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物业新闻网 [slide:title]

  物业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为村委会辖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因村委会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日前,经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理后,判定村委会支付40%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交纳,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物业公司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共同服务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应当从办事处发布入住公告之日起计收。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问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依职权分别向村委会物业办负责人、新接手物业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保洁保安配备不到位,园区清洁不及时,电梯设备时常故障等问题。庭审过程中,部分业主作为证人,就物业服务不达标说出了生活中的所见所闻。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及村委会对其不满的原因都是综合性原因造成的,物业服务不能以一个业主的某一句话、某一个地方、某一点服务不到位就否认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筑垃圾的堆放引导不尽责,卫生保洁长期不达标,共同区域管理维护不到位,原告离场后更是遗留大量问题需要新的物业公司解决,可以认定原告未完全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法院还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有着履行顺序上的特殊性,继续性合同每一期的给付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主张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继而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物业费。按照合同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但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职责。鉴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缺项且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职责,而物业费是物业服务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如果物业服务方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管理、维护等职责,业主们应在平时多注意保留、固定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能够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依法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