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物业行业规范出台》 物业不得擅停业主水电气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物业出售业主资料、为催收物业费停掉业主家中水电……作为小区业主,面对这些问题,会不会觉得非常头疼,不知如何维权?为解决这些问题,近日,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召开了四届三次理事会,经会议审议正式发布了《南昌市物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范》合法经营,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服务内容、收费项目

  应公示

  《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故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包干制的应公示公共收益。

  不得擅自

  停水、停电、停气

  《规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成立业委会的,每年公布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续筹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故意泄露业主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范》的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恶性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得聘用

  违反《规范》从业人员

  《规范》指出,企业财务、工程技术、消防岗位人员等从业岗位应该具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及工程主管应该具备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建设单位、专业公司、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等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开谴责制裁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从作出公开谴责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予以聘用。

  市民发现违规现象

  可举报

  南昌市物业协会会长曾结东表示,《规范》的出台意义重大,旨在通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监管,规范物业企业行为,树立行业新形象,提升我市物业行业的服务水平。为物业企业、物业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业主创造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

  今后,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将依据该文件,不断引导整个行业朝良性方向发展,形成行业战斗力,对破坏行业秩序、扰乱行业市场等行为采取处罚措施,并将部分企业或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上报主管部门进一步采取处罚措施,并将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在公共平台。同时邀请全市市民作为监督员,若在日常的生活中发现小区物业存在违反《规范》的行为,可向南昌市物业行业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