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信用管理新规实施:强化物业服务人事后监管,共筑美好居住环境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中国物业新闻网 [slide:title]

       记者1月4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是珠海为进一步有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管思路从原来的事前监管为主转变到事后监管的一项具体举措。
  据了解,此前珠海曾印发的《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办法》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又通过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更大程度强化物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办法》明确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辖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失信信息的采集,由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途径和信息主要包括了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等的结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物业服务人信用得分评定分为五级(A、B、C、D、E)。若列入E级,其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针对业委会,《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应当录入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监督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参考依据。镇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标志着珠海市物业服务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办法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持续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物业服务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珠海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为市民创造更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共筑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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