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五周年典型案例:物业拒开充电桩证明被判违法
5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起 “业主诉物业协助安装充电桩” 案引发关注。该案明确:物业公司需依法履行配合义务,不得滥用 “公共利益” 理由阻碍业主合法权益实现,为破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难题提供司法指引。
一、案情回顾:物业 “全体业主表决” 抗辩被驳回
聂某系东莞某小区业主,拥有一期 1 号地下车位使用权,其于 2020 年 9 月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要求出具同意证明。物业公司以 “涉及公共安全与业主共同利益,需全体业主表决” 为由拒绝,双方争议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聂某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属专有使用权范围,充电桩安装需依托小区共有部分电力设施,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均未禁止车位业主合理使用共有设施。根据《民法典》第 272 条(业主对专有部分权利行使)及绿色原则,法院认定:
专有权利合理延伸:业主使用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对共有电力设施的利用属于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符合 “不损害其他业主共同利益” 的法律要求;
物业配合义务法定:物业公司负有为业主合法利用共有设施提供协助的义务,“全体业主表决” 非必要前置程序;
专业审查后置原则: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性、合规性需由供电、消防等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物业不得越权以 “公共利益” 为由迳行否决。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聂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明确其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阻碍业主行使合法权益。
二、司法意义:绿色原则与民生权益的双重彰显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新能源汽车普及背景下民生需求的典型范例。最高法指出,本案裁判价值体现在: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节能减排政策落地,助力 “双碳” 目标实现,引导物业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破解安装梗阻难题:明确物业 “协助义务” 边界,否定 “过度表决”“甩锅式监管” 等实践乱象,为同类纠纷提供 “物业配合 — 专业审查 — 规范安装” 的解决路径;
平衡个体与公共利益:强调专有权利行使需以 “不损害共同利益” 为前提,同时防止公共利益概念被滥用,为小区共有设施合理利用提供裁判标准。
三、延伸解读:充电设施建设的法治路径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 6000 万辆,充电设施安装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
业主权利边界:在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属于合法使用行为,物业不得以 “多数决” 剥夺个体正当权益;
物业义务清单:物业需提供必要协助(如出具证明、配合勘查),但不承担专业审批职责,安全评估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纠纷解决机制: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主张权利,法院将依法快速处理此类民生案件。
最高法强调,各级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形成 “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物业配合、专业支撑” 的充电设施建设协同机制,既保障业主居住权益,又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实现绿色发展与基层治理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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